發布日期:2009-02-11
衛規財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糾風辦、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
為規范和推動新形勢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我們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一、全面實行政府主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工作
藥品是維護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各級政府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要切實加強領導,積極發揮主導作用。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和非營利性的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確保采購平臺功能完善、設施齊全,并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構的人員編制、經費補助等給予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財政全額補助的集中采購機構,具體負責藥品集中采購的實施工作,形成政府組織推動、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通過采購平臺直接免費交易的購銷方式。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要以省(區、市)為單位組織開展。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全部參加藥品集中采購。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加藥品集中采購活動。藥品集中采購要充分考慮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藥需求特點。集中采購周期原則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網上集中采購,提高醫療機構藥品采購透明度。醫療機構按申報集中采購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通過藥品采購平臺采購所需的藥品。
二、規范集中采購藥品目錄和采購方式
各省(區、市)要制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規定執行。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少數品種以及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等可不納入藥品集中采購目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納入藥品集中采購目錄。除上述藥品外,醫療機構使用的其他藥品原則上必須全部納入集中采購目錄。
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藥品,實行公開招標、網上競價、集中議價和直接掛網(包括直接執行政府定價)采購。對經過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藥品,可采取直接掛網采購的辦法,具體品種由省級集中采購管理部門確定。
三、建立科學的藥品采購評價辦法
集中采購藥品要建立科學的評價辦法,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合理劃分藥品類別,加大質量分權重,并考慮臨床療效、質量標準、科技水平等因素,對藥品的質量、價格、服務和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匯總提出本地區有關醫療機構集中采購藥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保證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藥,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用藥需求。進一步做好專家庫建設和專業分類管理工作。
四、減少藥品流通環節
藥品集中采購由批發企業投標改為藥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由生產企業或委托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原則上只允許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業無法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時,經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委托其他企業配送。
藥品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法》等規定,履行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藥品購銷合同確定的品種、數量、價格和供貨渠道采購使用藥品,不得擅自采購非中標(入圍)藥品;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回款,回款時間從貨到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0天。藥品企業未按合同生產供應藥品或醫療機構未按合同規定采購藥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應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具體比例由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確定)。情節嚴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責任。積極探索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等多種方式規范醫療機構貨款結算。
六、規范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醫療機構要加強處方開具和藥品使用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規范醫務人員用藥行為,糾正為追求經濟利益而濫用藥物的問題。強化監督檢查,推行醫療機構藥品用量動態監測、超常預警、處方點評等制度,堅決查處大處方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對于部分常用藥、廉價藥,醫療機構可按照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銷售,具體品種由省級集中采購管理部門確定。
七、落實部門責任,嚴格監督管理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加大監管力度。衛生行政部門牽頭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并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中標(入圍)結果和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物價管理部門負責對收費行為、中標(入圍)藥品零售價格的核定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及招投標過程中的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藥監部門負責藥品企業的資質認定,并對中標(入圍)藥品的質量和配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風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受理有關藥品集中采購的檢舉和投訴,并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通過采購平臺,對醫療機構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價格、加價率、回款、使用和藥品企業參與投標、供應藥品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使藥品采購全過程公開透明。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及時受理并認真調查處理有關投訴。對在藥品集中采購中違反有關政策和規定的機構和有關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追究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所發藥品集中采購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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