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管理局: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明示暗示治療作用
發布日期:2007-06-18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夸大功能作用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該規定要求每個保健食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對于通用名,該規定要求: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成分命名,并使用科學、規范的原料、成分名稱,其字數不超過10個;含多種原料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和地方方言;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命名的可以使用相應的外文字母;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不得使用保健食品功能名稱的諧音字;配方由3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記者李松濤)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