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01-11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37號),進一步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管理,規范水利工程招標代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14號令)、《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等法律、法規與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5J-CQ.9f
第一條 從事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fjI>FXv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在我省從事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kjBNg^9'r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從事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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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廣東省水利廳負責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統一、動態的監督和管理。 x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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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我省從事水利工程項目招標代理的機構,除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n*rbdab
(一)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章。 rd<Et U]=
(二)擁有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資格的工程技術和造價人員。其中,甲級招標代理機構應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注冊執業人員(包括3名中級及以上職稱水利工程技術人員和1名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乙級和暫定級招標代理機構應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電專業注冊執業人員(包括2名中級及以上職稱水利工程技術人員和1名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 B/2`|[1]H[
第六條 廣東省水利廳對在我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設立信用檔案,實行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和動態管理。 29*YN2
(一)省水利廳每年組織一次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登記管理工作,并在廣東省水利廳網站上公開信用檔案信息。 m[1]l`BW^fI
(二)滿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可申請錄入廣東省水利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在我省水利建筑市場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代理人員,應進行信用檔案登記,建立信用檔案后再從事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Z-.1V~0j
(三)信用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xVq=ZC
1.企業和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代理機構登記注冊、資格認定、變更、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人員等基本信息; P!P $L T
2.業績情況:包括代理機構代理的工程項目情況及招標人的評價意見和受有關部門或組織表彰情況; \&* eO+
3.不良行為:包括代理機構和招標代理工作人員的不良行為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行為。 +[<l.k
第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需按有關規定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被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滿足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條件,并已按第六條要求在廣東省水利廳建立信用檔案,方可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u7;h&#8209;@C
第八條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為獨立法人,不得與行政機關、國家機關、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也不得與被代理招標工程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1)-mHl:j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委托的范圍內完成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將承接的招標代理業務轉包或分包。 WdkE|[1]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獨立開展招標代理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標準規定。 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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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收取招標代理費。 Y C>XQN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壓價、行賄、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不得以低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承攬代理業務。招標人不得以索取回扣、壓低招標代理費用、要求代理機構違規操作等行為作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條件。 |P[1]~k+//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定期組織從事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從業人員參加水利業務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及時更新知識,全面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以滿足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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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妥善保存水利工程招標代理過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3[1]"7r6KJ8
代理工作完成后,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將所代理的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所有記錄、資料和文件整理成冊,交招標人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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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政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并將其記入信用檔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LD1}uvf
第十六條 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不良行為記錄報送及管理工作,明確承辦機構、人員及職責。對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應報未報負有責任的單位,由廣東省水利廳在全省范圍予以通報批評。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U-S_,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um^A O12cD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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