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
發布日期:2007-10-23
現發布《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部長 廖錫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邵明立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合法、安全、合理供應,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供應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國家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其中,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四條 總后勤部衛生部負責全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管理工作;軍區聯勤部衛生部負責本戰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管理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五條 承擔軍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供應任務的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管人員能夠掌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供應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
(二)設有與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供應任務相適應的專用庫房,基本設施牢固,具有抗撞擊能力,裝有專用防盜門,配有防盜、防火、監控和報警裝置;
(三)配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送貨車輛以及保障運輸途中安全的設施設備;
(四)建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賬冊登記、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雙人雙鎖、運輸安全、供應管理和值班報告等制度;
(五)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供應、儲存等業務實行計算機管理,能夠及時準確地完成數據統計、查詢工作。
第六條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必須經本軍區聯勤部衛生部驗收合格、總后勤部衛生部批準,方可承擔軍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供應任務。其中,總后勤部直屬藥品供應保障機構由總后勤部衛生部驗收批準。
總后勤部衛生部應當將批準承擔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供應任務的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名單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名單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的定點生產、經營企業。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相關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及時向總后勤部衛生部通報。
第八條 總后勤部直屬藥品供應保障機構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或者按照計劃從定點生產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從定點生產企業購買時,應當按照規定通過總后勤部衛生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需求計劃。
軍區藥品供應保障機構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和所在地的區域性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據第六條通知的名單、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介紹信和經辦人員身份證明,經核實后向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九條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必須填寫《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審批表》,報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批準后,由經辦人持郵寄證明審批表和身份證明到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憑郵寄證明到指定的駐地郵政營業機構辦理郵寄手續。
第十條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通過民用運輸工具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填寫《軍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審批表》,報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批準后,由經辦人持運輸證明審批表和身份證明到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憑運輸證明到駐地的承運單位辦理運輸手續。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通過軍用運輸工具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軍隊醫療機構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經所在軍區(戰區)聯勤部衛生部批準,按照聯勤藥材供應保障關系,到指定的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采購。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應當建立軍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供應檔案,定期檢查核對,每季度向軍區聯勤部衛生部和總后勤部衛生部報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供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總后勤部衛生部應當每半年對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采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情況進行匯總,并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匯總情況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無法及時向軍隊醫療機構供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軍隊醫療機構可以持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核發的《軍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簽卡》(以下簡稱《印簽卡》),到駐地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采購。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應當依據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核發的《印簽卡》、軍隊醫療機構介紹信和經辦人員身份證明,經核實后向軍隊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三條 軍隊醫療機構辦理《印鑒卡》,必須如實填寫《印鑒卡》有關內容,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同意,經所在軍區(戰區)聯勤部衛生部審核批準。其中,駐京軍隊醫療機構直接報總后勤部衛生部審批。
《印鑒卡》有效期三年。軍隊醫療機構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其中內容,應當到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應當將本戰區《印鑒卡》發放情況,及時上報總后勤部衛生部,并抄送相關總部、軍兵種后勤機關衛生部門。總后勤部衛生部將軍隊《印鑒卡》發放情況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軍隊《印鑒卡》發放情況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軍隊單位開展科研教學活動,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其標準品、對照品的,應當向總后勤部衛生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持《軍隊單位開展科研教學購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經營企業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單位購買。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標準品、對照品的單位,應當依據《軍隊單位開展科研教學購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購用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員身份證明,經核實后向軍隊單位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其標準品、對照品。
第十五條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采購供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不得使用現金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妨礙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供應管理工作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軍隊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軍隊有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履行銷售職能,未對軍隊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軍隊醫療機構采購第二類精神藥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是指經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是指經批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定點經營企業,包括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審批表
2.軍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審批表
3.軍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
4.軍隊單位開展科研教學購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
附件1
軍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審批表
寄件單位名稱
寄件單位地址及郵編
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單位地址及郵編
郵政營業機構(投寄地)
寄件單位經辦人
聯系電話
寄件單位交寄人
身份證件及號碼
投 寄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審批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申請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詳情單
品 名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注:1.審批單位為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衛生部。
2.詳情單可續表,填寫完畢后注銷空白欄。
3.此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審批單位、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軍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審批表
申請運輸單位名稱
申請運輸單位地址
申請運輸單位負責人
聯系電話
申請運輸單位經辦人
聯系電話
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號碼
運 輸 期 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申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審批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申請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詳情單
品 名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注:1.審批單位為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衛生部。
2.詳情單可續表,填寫完畢后注銷空白欄。
3.此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審批單位、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軍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審批表
申請運輸單位名稱
申請運輸單位地址
申請運輸單位負責人
聯系電話
申請運輸單位經辦人
聯系電話
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號碼
運 輸 期 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申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審批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申請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詳情單
品 名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注:1.審批單位為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衛生部。
2.詳情單可續表,填寫完畢后注銷空白欄。
3.此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審批單位、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
附件3
編號:
軍隊醫療機構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購
用
印
鑒
卡
總后勤部衛生部印制
二○○七年
醫 療 機 構 基 本 情 況
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地址
郵政編碼
平均日門診量
聯系電話
編制床位數
展開床位數
牙椅數
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執業醫師人數
醫療機構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醫務部(處)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藥學部門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采購人員姓名及簽章
證件名稱及號碼
采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企業
名 稱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印鑒卡使用有效期限(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醫療機構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審批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注:1.審批部門是指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軍區聯勤部衛生部。
2.醫療機構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換領新的《印鑒卡》,同時交回舊的《印鑒卡》。
3.《印鑒卡》一式三份,一份由軍隊醫療機構持有,一份由審批部門留存,一份由審批部門寄
交軍隊醫療機構駐地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企業。
附件4
軍隊單位開展科研教學購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
編號:軍—年號—流水號
允許持證單位購用本證明所列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總后勤部衛生部蓋章
年 月 日
購用單位名稱
購用單位地址
購用單位負責人
聯系電話
購用單位經辦人
證件號碼
銷售單位名稱
銷售單位地址
購 買 期 限
(3個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購 用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品 詳 情 單
品 名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注:1.詳情單可續表,填寫完畢后注銷空白欄。
2.此表一式三份,購用單位、發證單位、銷售單位各留存一份。
項 目 變 更 記 錄
變更項目
變更后內容
變更日期
審批單位經辦人簽章
藥 品 采 購 情 況 記 錄
藥品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藥學部門負責人簽章
采購人員簽章
銷售人員簽章
采購日期
附件4
軍隊單位開展科研教學購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
編號:軍—年號—流水號
允許持證單位購用本證明所列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總后勤部衛生部蓋章
年 月 日
購用單位名稱
購用單位地址
購用單位負責人
聯系電話
購用單位經辦人
證件號碼
銷售單位名稱
銷售單位地址
購 買 期 限
(3個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購 用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品 詳 情 單
品 名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注:1.詳情單可續表,填寫完畢后注銷空白欄。
2.此表一式三份,購用單位、發證單位、銷售單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