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及質疑投訴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07-07-02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及質疑投訴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招標實施辦法》(外經貿部2000年七號令,以下簡稱“七號令”),實行機產品國際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每次評標結束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或買方(自行招標)須在“中國國際招網”(http//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簡稱網站)上填寫并刊登《評標結果公示》將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同時在公示期內將評標報告送至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進出口機構)備案。
第三條 《評標結果公示表》的各項填寫內容,包括“建議中標商(制造商)名稱”、“評標價格”和“不中標理由”等,必須與評標報告一致,并符合七號令規定的評標規則。
第四條 對每一位不中標商的不中標理由按商務評議、技術評議和價格評議三類逐項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商的響應情況和內容。如一個投標商的某一類不中標理由過多,招標機構可填寫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項理由。但公示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標理由不再作為廢標或不中標的依據。
第五條 在網站注冊的機構按權限查看公示內容。同一招標項下的有關進出口機構、政府主管機構和投標商有權對正在公示的評標結果進行質疑或投訴。
第六條 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在公示發布十個工作日內,若無投標商或相關機構提出質疑或投訴,進出口機構即對中標產品按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或函復買方和招標機構。
第七條 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如對評標結果提出質疑,應在公示期內相關進出口機構提出。
第八條 如一項招標的投標商對評標結果提出質疑,可在網站在線填寫《評標結果質疑表》,針對公示的不中標現由提出質疑或對該項招標程序問題進行投訴?!对u標結果質疑表》及相關材料必須由投標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于公示期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管理權限送達相應的進出口機構方為有效。屬地方或部門管理的產品,投訴材料可同時抄送外經貿部。
第九條 質疑或投訴人應保證質疑投訴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經查實屬提供虛假情況的,進出口機構有權對其提出警告;多次提供虛假情況或情節嚴重的,進出口機構有權暫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標資格。
第十 公示開始后,招標機構有義務向投標商解釋公示內容。
第十一條 進出口機構對質疑投訴核實審查后,在公示期后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函復招標機構或買方(自行招標),并將結果在網站上公告。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招標機構或買方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屬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質疑或投訴,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標人或非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的;
(二)未在網站注冊的個人或機構提出的;
(三)質疑投訴文件無合格投標人簽字或蓋章的;
(四)未針對公示的不中標理由提供詳實證明材料說明的;
(五)質疑投訴人多次提供虛假情況的;
(六)公示期后三個工作日內未將質疑投訴材料送達主管進出口機構的。
第十三條 招標機構須保持投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有關部門在受理質疑或投訴時查證。
第十四條 各進出口機構、招標機構或買方(自行招標)應建立真實完整的質疑投訴檔案,保證有據可查。
第十五條 各招標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網上評標結果公示制度。此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作為招標機構資格認定及復審的條件之一。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